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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诉讼时效中断规则中的“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中断事由

         

摘要

《海商法》第267条是海事诉讼时效中断规则的核心条文,其中“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为《海商法》下权利人主张频繁但又极具争议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由于对“被请求人同意履行”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被请求人同意履行”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认识并做出完全相对的判决,有损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恰逢《海商法》修改,从诉讼时效中断原则立法意义的法律视角和中国司法实际情况出发,重新检视并探讨了当前海事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中的“被请求人同意履行”的法律内涵,在两种极端观点中寻求平衡,以期引起共鸣并对实务界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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