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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私密写票处真正'私密'起来

         

摘要

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其法律规定的初衷是,选民在填写选票时,能够完全独立自主地完成写票投票工作,没有思想顾虑和精神负担,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充分体现了选民的意愿,使自身的民主权利得到发挥。一个小的“细节”,意义却非“小”也。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2016年第12期|8|共1页
  • 作者

    吴国良;

  • 作者单位

    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人大;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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