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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加强对互联网用户权益保障的规则设计

         

摘要

《财经》记者张舟逸在2015年第16期《财经》撰文《互联网故障追责无门》认为,互联网公司在信息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中的风险和成本却分摊到每一位互联网用户身上。以现行法律来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中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于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对应的是《刑法》第280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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