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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二村房产回归记

         

摘要

双方各执一词一起官司历经两度再审人大个案监督历时两年终得公正判决再审判决不公引起强烈反映1999年7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湖二村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16日,新罗区法院一审认定,湖二村与张某某不是联营创办兴隆化工厂,而是将讼争房产租赁给兴隆化工厂,判决张某某应将讼争房产返还湖二村。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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