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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之再解释若干问题——以近年来的刑法司法解释为视角

         

摘要

对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通常采取三种形式:在后续司法解释中进行再解释,以及批复和制发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是司法解释权力属性的逻辑引申和司法解释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和完善司法解释的合理路径.在司法解释再解释的酝酿和制定过程中,制定主体需要考量诸多因素,主要包括:司法解释再解释应当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本意,应当符合司法实践和执法办案的实际情况,应当符合司法解释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价值目标,应当符合当前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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