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复印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复印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

由于工作上的关系,笔者最近查阅了某县院查办的部分经济、法纪犯罪案件的卷宗,发现其中很多作为证据使用的账页、凭证、单据、发票等书证的复印件,既没有案件承办人的签注说明,又没有原件所有单位的保管人或持有人的复核签注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严肃的。从办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