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出租车不是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出租车不是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摘要

出租车不是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谢军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了犯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八种情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其中之一种。这样具体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执法的统一性、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车是...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