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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返还—再盗窃”模式多次盗窃的数额认定

         

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同一犯罪目的驱使下,以同一(类)财物整体或部分为犯罪对象,采用“盗窃一返还一再盗窃”循环模式连续多次实施盗窃的,其盗窃数额应累计计算,对返还部分价值的数额不予扣减,但犯罪数额应以犯罪对象财产所有权的最大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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