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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知识专门权利制度的构建——兼论已文献化传统知识的主体界定

         

摘要

多年来,传统知识(尤其是中医药典籍等已经文献化的传统知识)一直被认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不受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传统知识"产权"这一课题因其主体界定的困境而陷入两难.从国际法和法政策学角度分析公共领域、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三者间既冲突又依存的关系可以看到,在传统知识主体界定的理论基础上,我国对散播型传统知识建立专门权利制度具有合法性与可行性;对与遗传资源相关的内核性传统知识应重申国家主导型集体主义私权保护模式,应在充分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传统知识的主体类型分别制定保护策略、平衡利益关系;对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则应以公权路径为主来保护和保存.《生物多样性公约》和WIPO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已经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与"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等权能,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特色类型的传统知识应复归一种准"权利",并在立法上就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等设置系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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