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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摘要

"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关涉刑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的差异,酿生出"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并非简单的技术与方法问题,而是涉及数额犯、多次犯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刑法在个别罪名中所规定的"数额累计计算原则"以注意规定的理据作为普适性规则.对于"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应当立足于法益内涵、损害判断识别标准及属性揭示的基础,着重考虑挪用型犯罪法益属性的特殊性,以及法益损害判断的不可累积性与法益的可恢复性特征,兼顾数额犯、多次犯的数额认定原理,坚持罪刑均衡原则的导向,合理评价具有法益恢复性行为的损害计算标准,将刑法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全面评价的要求确定于"多次性"而非"累计性"之上.应当将"公款流失实际最大危险"标准作为犯罪数额的计算原则,并审慎处理不同挪用行为模式下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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