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摘要

<正>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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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2年第7期|7-1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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