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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动力型:清代苗疆司法的一种面相——清水江地区“争江案”的考察

         

摘要

清水江地区“争江案”的司法实践表明,各级官府并不基于既有律法规定对“争江案”作出裁判,而是以维持苗疆稳定为核心依据,呈现出政治动力型的司法面相。在经历“雍乾苗乱”之后,防止苗民激变成为其经营苗疆的首要关切,设置三寨“当江”来展开木材交易是符合苗疆秩序需要的最优方案,此即三寨之所以“当江”的实质合法性。因此,尽管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要件,三寨苗人在与坌处民人的百年诉讼中仍然一直占据上风。为了避免坌处民人长期的诉讼纠缠,需要构建三寨“当江”形式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清王朝“因地制宜”的司法机制将其政治上的需要转化为司法上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话语塑造和司法确认两个方面具体推进,最终形成要件完备的三寨“当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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