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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穗房拆字200219号)

         

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芳村区花地大道坑口乡罗冲岗精神病医院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2年3月11日起2003年1月18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住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卫生局实施拆迁。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入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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