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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越秀区三友里2号、2号之一、4号、4号之一、8号、6号、6号之一及现门牌未列的省府机关供应点房屋一间以及部分现巷地、吉长里51-57号、 52-56号、23号之一及现门牌未列的房屋一间、吉长里64号、65号及部分现巷地、吉长里58号、59号、59号之后、60、61、62、63、33、36、39、40、31、32、34、35、37、38、15、17、19、20、21、18、16、16号一部分、14、7、13、12、11、10、9、8、6、5、4、3、22-26、23-27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2年1月8日起2003年3月2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公共绿地(非住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局实施拆迁。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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