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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理论研究综述

         

摘要

我国的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目标,主要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1994年资源税进行了大调整,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盐共七种,同时计税依据由对超额利润征税转变为以自用量或销售量为基础;自2004年以来,资源税实行了一些小改革,主要停留在提高单位征收额,并无实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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