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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超权力的本质及其宪政制约——基于发票税控功能制度性失控的思考

         

摘要

发票税控功能的制度性失控一方面是纳税主体的制度设计导致的,另一方面是行政性收费权对现有税制安排瓦解导致的.在我国,始终存在着受到宪法规则制约的征税权与不受宪法规则制约的收费权的博弈.收费权作为一种“超权力”特权,不断消解着现有税制的优化安排,现实中表现为:一方面是对中小微企业的结构性减税的制度优化,另一方面却是地方政府大量新设收费项目.特权是权力主体自我设定的,遵循的是自我利益规则,作为一种不受制约的超权力,没有合宪性,因而必须纳入宪政制约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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