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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规定宜更加明晰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内容涉及物业管理的许多方面。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笔者认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个提法在目前的现实中很难得到尊重和维护.为合理保护各方权益.并在实践中避免和解决各种纠纷.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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