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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后产生权属争议如何确定处理程序

         

摘要

<正>案例1965年,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组")与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组")协商,将七组所有的A山场转给其使用。1982年4月,县政府为四组颁发了第103号山林权所有证(以下简称第103号林权证),证载范围除包括A山场外,还包括其B山场。1989年1月,四组将A山场发包给本组村民张某种植果树,承包期20年。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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