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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国旗为更多不幸逝世的国民而降

         

摘要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旗法规定:一是国家主要领导人,如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逝世后,“下半旗志哀”;二是对中国或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三是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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