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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陆上自由通畅公地”与“一带一路”战略基础分析

         

摘要

“一带一路”战略基础在于确立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公法,形成一个贸易等的自由通畅公地,发展起一个(或多个)繁荣贸易流通等的城市中心.这是我们对“一带一路”进行理论分析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基于这一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关于“一带一路”战略基础的对策建议:(1)建立一个自由通畅公地(陆上或海上)是实施该战略的必要条件.自由通畅公地建设必须是基于国际多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契约和共同利益安排.(2)基于多边共同契约的制度安排和公法制定,形成一个独立制度安排和公法执行的多边机构至关重要.具体制度安排和公法制定,包括公法裁定或仲裁则有多边理事会商议和协调决定.(3)基于经济和战略要求,在自由通畅公地的重要节点布局和建设一个或多个繁荣的陆上贸易城市,或海上港口城市.这些新城市是贸易流通信息金融等汇集和匹配的载体,同时,也是实现自由通畅公地制度安排稳态均衡的激励兼容机制载体.(4)“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应基于欧亚非美澳(新西兰)双区域或多区域市场中心的国际区域城市空间格局,来构建陆上或海上自由通畅公地,确立制度安排利益主体,设立独立制度安排机制和执行机构,支持兴建重要的通道贸易城市中心.(5)要平衡路权和海权,平衡“一带”与“一路”,平衡“一带一路”与既有远洋贸易自由通畅公地,最大化跨区域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自身发展空间的持续稳态和效用最大化,进而改进跨区域社会福利.(6)跨区域市场中心之间战略对接,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自由通畅公地的利益协调,激励兼容和资源优化配置,是需要优先考虑和战略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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