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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计委),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上海会议以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在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我们在总结海南省、河南省、辽宁省和厦门市等试点地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依据《工作规范》,卫生部组织编写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作为《工作规范》的技术操作性文件,供各地在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时使用。各地在执行《工作规范》过程中,请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报卫生部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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