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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但不能完全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是不可分割的,这一点根本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共有制经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股份合作社,这个“股”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所谓确权到股、确权到人,“确”的也是这个收益分配权。而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个“股”的流转也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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