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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

         

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在《草案》中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这将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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