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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南部县民事诉讼中的妇女与抱告制度——以清代四川《南部档案》为中心

         

摘要

cqvip:在元以前的律文中,妇女没有进入法律的视线,没有对妇女告状做出相应的规定。自元代以后,一直到明代,律文都规定妇女告状须有抱告,但在清代的律文中,妇女告状须有抱告的规定在律文中消失,直至清末又才出现。在清代,虽律文无规定,但在具体的诉讼中此规定却是一直在执行。之所以限制妇女告状,主要是传统社会的妇女观使然,其次是防止女性本人或他人利用女性在诉讼方面的优势参与诉讼。通过选取《南部档案》自嘉庆九年至宣统三年的406件妇女参与诉讼的案件,从年龄、抱呈与妇女的关系、以子为抱、夫在告状,及妇女与抱告在呈状、差唤、参与堂审等方面的考察,说明了妇女与抱告在司法诉讼中呈现出复杂的面相,律例规定、官方认识与实际运作之间多有落差。通过对妇女诉讼与抱告制度的研究,我们看到一个有趣的事实。清廷总体上是限制妇女参加诉讼的,但恐妇女有冤无处可诉,而始有抱告制度之推行,但妇女或他人竟利用妇女的诉讼优势反其道而行之,'恃妇逞刁'、'支妇兴讼'、'窃名捏禀'之事经常出现,并将诬告之风愈演愈烈——这是政策制定者始料未及的。造成如此结局,制度上的疏漏、执行者的不力、民风不正乃是重要的原因。而这三种因素又相互作用,形成了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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