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安全与健康:上半月》 >实施安全评价是检验建设项目“三同时”是否到位的必要措施

实施安全评价是检验建设项目“三同时”是否到位的必要措施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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