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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东方市公安局诉东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摘要

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始终处在管理者的地位,而不是被管理者的地位。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其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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