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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税务处理决定而被税务机关查封的财产能否再次作为纳税担保的抵押物——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纠纷案

         

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此处“依法被查封的财产”应指的是依法被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其他事由查封的财产,该种财产不得用于抵押进行纳税担保。因同一税务处理决定而被税务机关查封的财产不属于上述情形,应可以再次作为纳税担保的抵押物,否则机械适用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就违反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该财产上还同时设定有另外的他项权利,存在不利于国家税收实现征缴的情形时,该项纳税担保申请则不宜被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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