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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公证在电子邮件中的作用

         

摘要

公证方式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方式之一。目前有不少涉及电子邮件诉讼中电邮被用于公证,但是笔者发现在这类诉讼中公证并没有发挥“证据力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作用,相反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笔者通过几个相关案例的叙述,分析其中的差别,作出公证在不同情形下存在作用的论断,并结合现有法律,提出了目前进一步加强公证在电子邮件中作用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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