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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常见表现方式之一是恶意透支,其成立条件有不同与其他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牧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几个要件.正确认定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才能完善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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