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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

         

摘要

我国现行"时、日、月、年"的诉讼期间计算单位体系中没有"周"极不合理。由于"周"的恒定和准确,将克服以"年"、"月"计算诉讼期间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和不便,改善以"日"计算期间的繁琐和随意。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不仅是与国际社会接轨之举,而且将给我国立法、司法和整个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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