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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是否有效

         

摘要

@@ [案情简介]rn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变更一万元保险金给自己的母亲安度晚年之用.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后,通知王妻陈某代女儿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王某遗嘱中安排保险金行为的效力.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从字面意思看可有不同的理解,即可能是遗嘱,也可能是追加受益人.但考虑到被保险人及持笔人的自身条件,不能要求其用准确的专业术语表达意思,而且王某的三位朋友也证明,王某的本意是想使自己的母亲对1万元保险金享有受益权,为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符合社会"老有所养"的道德规范,王某的表示应被视作是增加受益人的安排,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王某的母亲享有1万元保险金的受益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西部科技》 |2005年第7期|60|共1页
  • 作者

    翟杳;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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