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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消防安全供给的新秩序

         

摘要

在我国政府职能转交的现阶段.我国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也逐渐跳出原有包揽式全能定位.越来越明确集中于“公共的”消防安全事务.而将那些机关、团体、企业及居民等具有个体需要性质的消防安全归属于其“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私权利发挥范畴。对此.我国消防界已达成基本共识。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应当提供什么样的(或哪些)消防安全产品?政府的功能触角是否完全覆盖和贯穿公共消防的全部领域和全过程?有限政府的有限资源如何配置才能满足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准价值?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能否参与其中。能否有所作为?如果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市场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各自的权力责任或权和义务在其间如何配置.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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