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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及汉初诉讼程序中的“辞”、“言”、“当”

         

摘要

全面梳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奏谳类文献中的“辞”、“言”、“当”,可知在举告阶段,“辞”、“言”的使用是对“告劾”的补充,一是申辩自己的权利,一是举报可疑人、事;“当”是郡、廷尉等二千石官所做的有待终审的判决意见,其中“吏当”属于郡谳疑狱的议罪意见,县的议罪意见则以“吏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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