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求索》 >论社会情理与媒体监督维度下的法官独立——兼评德国法域下法官独立及其启示

论社会情理与媒体监督维度下的法官独立——兼评德国法域下法官独立及其启示

         

摘要

司法活动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具有抽象性,因为法律并不会为争议提供唯一解决方案,法官必须在社会情理场与媒体监督场两大维度下,依据一定方法对法律规范加以解释和适用,恪守法官的内心独立,保障社会公正.德国基本法97条是法官实质独立和身份独立的宪法保障,法官的内心独立也被看作是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缓引97条解读法官的内心独立是德国学界的基本共识.面对来自社会情理场和媒体监督场的影响,德国法强调法官遵从法律的义务,在遴选环节注重考察法官候选人的人格与个性,并赋予法官内心独立以宪法职责,以保证法官面对各种干扰时保持内心独立.我国保障法官审判独立和身份独立的各项制度还亟待完善,德国的经验对我国法官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启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