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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著作权保护的交叉博弈与法理重构

         

摘要

我国著作权保护遵循自动产生原则,但著作权所涉领域的特性又需要行政许可对作品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导致行政许可与著作权保护的交叉博弈,给行政和司法实践造成困惑.基于行政许可的限权性质,单纯的著作权纠纷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查范围,行政许可机关在对作品进行审查时,应对所涉著作权纠纷遵循谦抑原则,著作权人也应对其行政救济权利进行谦抑性选择;在著作权司法保护中,对未经审批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法院也应根据行政许可的不同情形区别采纳,而行政许可机关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的协助执行也应依其权责范围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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