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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证成

         

摘要

由于传统社会过分重视土地资源的价值,并未认识到水资源所具有的自身价值,水资源曾被作为土地资源的附属来看待,归属于土地资源所有人所有,并未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随着水资源价值的日益显现,水资源所有权逐渐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均顺应此种趋势,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将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所有、州所有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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