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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献的法理思考

         

摘要

办理贪贿案件实践中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对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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