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求索》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双罚合理性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双罚合理性

         

摘要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虽然侵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但不表明该罪的单罚是合理的.本罪的主体为应当公告财会报告的公司,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处罚公司是合理与必要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经营活动缺少所有者的有效关注,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内部监督.本罪的双罚既能遏制公司的再犯、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监督,又可防止公司成为单位自然人的犯罪工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