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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条款的适用规则和制度完善

         

摘要

《民法典》中,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条款主要由自动续期和续期收费两项规则构成,并通过委任性规范将续期费用的缴纳、减免暂时搁置,有待后续立法予以衔接.有偿续期呼之欲出,权利人在是否续期上的意思自治不应被忽略.续期条款的适用应以权利人未放弃续期为消极要件,期限延展后其负有支付续期费用义务.同时,应从目的解释角度适当突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约束,明确续期主体为单个住宅所有权人.在充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住房利益的基础上,续期主体拒绝续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取得住宅所有权;续期主体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续期费用之债不能当然限制房产处分,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欠费而终止或启动强制履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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