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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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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山东政报》 |2011年第9期|P.5-6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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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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