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青年》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一修改,除了增加对差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外,在对该罪的认定上仅把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改为不能说明来源的.笔者认为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仍很难操作,现试就本条规定本身及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著录项

  • 来源
    《山东青年》 |2012年第3期|93,95|共2页
  • 作者

    陈琼梅;

  • 作者单位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德化3625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