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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未查出肝病应否赔偿

         

摘要

原告赵昕于1999年元月经朋友介绍与本单位职工李希贤恋爱。1999年10月23日,原告与李希贤到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被告按婚检项目对李希贤进行了婚前检查,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签注“合格,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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