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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流通技术标准及法治化

         

摘要

公共数据的流通在制度化上,包括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两个兴奋点。面对公共数据这样一个全新领域,法律法规实现流通的法定性、稳定性和预见性不太切合现实,需要引入更多灵活、弹性和持续迭代的技术标准,并在立法上敲定那些国家在公共数据流通中的“剩余控制权”。其中,技术标准在效力上具有规范属性,但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国家剩余控制权的立法干预,应着眼于建立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与自愿性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化体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共数据流通的技术标准涉及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交易等维度,需要解决多方主体之间的标准化利益博弈、官方技术标准对法律体系侵蚀的法治化问题。同时,只有在科学、规范的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上,公共数据的流通利用与隐私安全需求才能有效平衡,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督。此外,为什么推动公共数据流通的占有者、处理者要遵守技术标准,也需从法治化角度对流通技术标准的作用机理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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