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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法理学分析——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博弈展开

         

摘要

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其中实质要件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形式要件除具有书面记载的特征外,还与法定的公示程序相关。对于两者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实质要件更重要,通说认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适用公司内部和外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观点是较为科学的学说,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的团体法性质,而且对该学说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不同角度予以法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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