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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制”的内涵与功能

         

摘要

作为“文化法制”客体重要组成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其现代转化的成果,以“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权利”为表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文本的多重形态表达被逐步明确,并以运行机理、目标设定、立法原则等方式系统性的发挥价值指引、权利保障、利益促进的作用.这一作用的结果,在国家层面有利于凝聚公民主体对制度体系的共识,在社会层面有利于塑造统一的文化认同感,在个体层面有利于激发创造性,保障文化多元化,并使三者相互生发,融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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