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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

         

摘要

共同饮酒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但它具有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构成情谊侵权责任的可能,情谊行为的前提是此类情谊侵权责任的特色之一.共同饮酒可以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此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稀薄的法律关系”,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此种义务就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情谊侵权责任的另一特色,是受害人在情谊行为乃至情谊侵权行为过程中往往存在违反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构成与有过失,应该据此减轻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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