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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摘要

cqvip:判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依托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状态。现代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差异,可以转变成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古代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权能状态。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出现后,逐渐在法律领域制度化并呈现对抗私人的有效性,但由于国、民之间关系的依附性与仆从化而不具有对抗国家的有效性。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公领域内私人土地所有权对抗国家的无效性是主导方面,由此也可以判断"私人土地所有权"这一概念应用于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性,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古代是阙如的。私人对土地的支配不过是掌握政权者获取财富方式转变的客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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