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社会科学》 >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兼评黄永彬遗赠案、熊毅武遗赠案

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兼评黄永彬遗赠案、熊毅武遗赠案

         

摘要

根据我国继承法理论对黄永彬、熊毅武遗赠案进行了剖析,得出结论:非法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遗赠行为的效力只能依其自身的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受制于其他行为.非法同居行为是一事实行为,立遗嘱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行为属法律行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一切行为.在此问题上,应借鉴德国法院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进行剥离的做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