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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资源采伐权——兼述国有森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采伐权的处置

         

摘要

森林资源采伐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作为由林权派生出的用益权类型之一,森林资源采伐权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财产性和用益性.但由于采伐权的客体森林资源本身的环境公益特性,致使采伐权又不同于传统一般物权,从而表现出一些准物权特征.本文主要用于澄清森林资源采伐权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与林权、采伐许可证等概念的关系;同时也兼顾了国有森工企业改制上市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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