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

         

摘要

自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事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可以撤诉,也可以和解,能从根本上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进而实现和平、秩序的实体价值;自诉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以当事人自主选择为主,体现了自诉尊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价值;自诉程序省去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节约了诉讼资源.当自诉的上述三个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以实体正义为基础,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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